为弘扬英烈精神,赓续红色血脉,在全社会营造崇尚英烈、缅怀英烈、学习英烈、捍卫英烈的浓厚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将水冲子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和大龙树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详情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一、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
二、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
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四、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
违反上述规定者,屏边县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屏边水冲子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勘测宗地图
2.屏边水冲子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影像图
3.屏边大龙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勘测宗地图
4.屏边大龙树烈士陵园保护范围影像图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