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典型执法案例(第一期)

文章来源:屏边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22 20:14 字体:[]

  【案例一】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幼儿园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3月6日,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存在未设置消火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3项问题。

  (二)处理结果

  该幼儿园以上存在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幼儿园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消防强制性规范条文条款的严重违法案例,且该幼儿园未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及时进行整改,导致整改后仍不符合,暴露出该幼儿园对消防安全工作不够重视。幼儿是特殊群体,对该案件的处罚能够有效规范幼儿园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幼儿安全。

 

  【案例二】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幼儿园挂牌重大火灾隐患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4月18日,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幼儿园进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幼儿园四楼设置教室。

  (二)处理结果

  该幼儿园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第6.9 条“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责令该幼儿园限期改正,并纳入县政府挂牌督办。

  (三)典型意义

  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违反消防强制性规范条文条款的严重违法案例,对其实施挂牌督办,能够督促幼儿园及时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保障幼儿特殊群体人身安全的重要举措。

 

  【案例三】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商贸公司一案双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18日,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商贸公司进行消防安全执法检查,发现该商贸公司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对其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到期复查未改。

  (二)处理结果

  该商贸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之规定,屏边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商贸公司作出处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罚款及对该商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某某作出处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一案双罚”案件,该商贸公司在整改期限到仍未改正,法定代表人作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未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暴露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不重视,对该公司和法人的处罚,能够有效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督促及时消除隐患,发挥执法实效,维护消防法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