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典型案例公示

文章来源:屏边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3/11/07 20:21 字体:[]

  一、屏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李某某变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19日,屏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和平镇李某某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场所开展行政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李某某擅自将烟花爆竹产品搬到店外摆摊经营。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一条:“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限由发证机关确定,最长不超过2年。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零售许可证”的规定。

  2023年1月19日,屏边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的规定,当场责令李某某立即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屏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黄某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1月20日,屏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新华乡黄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行政执法,现场发现黄某某烟花爆竹零售店部分烟花爆竹产品无合格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二十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

  2023年1月20日,屏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规定,当场责令黄某某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屏边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对屏边滇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9日,屏边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屏边滇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屏边滇峰混凝土有限公司存在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风险告知和警示标识。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

  2023年8月1日,屏边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责令屏边滇峰混凝土有限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屏边县应急管理局

  2023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