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民政局关于开展全县社会组织2023年度检查的通知

文章来源:屏边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4/04/09 16:34 字体:[]

屏民发〔2024〕31号

  

全县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屏边县民政局将对全县社会组织开展2023年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

  一、年检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限

  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线上填报时间: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自2024年6月1日起网上填报通道自动关闭,通道关闭后,将不再接受年检材料。

  三、工作要求

  各社会组织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年检工作,及时通知所主管的社会组织,指导、督促其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全县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严格履行接受年检的法定义务,高度重视年检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梳理,按时提交,确保质量。

  县民政局将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书面抽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社会组织年检材料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并结合核实结果和日常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情况,综合确定社会组织2023年度年检结果,按时关闭年检网上通道,逾期不再受理年检工作。未按期提交年检材料(含未补正)将视同未参检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对虚假填报、未参加年检、年检不合格、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县民政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其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附件:全县社会团体、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2024年3月5日

 

 

 

  附件

全县社会团体、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2023年度检查事项须知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2023年12月31日前经县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

  三、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程序

  参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2024年5月31日前按照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材料填写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一)网上填报年度工作报告。2023年3月1日起,请使用360浏览器或谷歌浏览器自行访问“云南省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www.ynshzz.com)——点“登录”——选择“法人用户登录”,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密码忘记的需要点忘记密码进行重新设置密码进行登录)——点击“网上年检”——认真阅读年度检查填报须知——勾选“我已仔细阅读年检填报须知”——点击“已阅并承诺”按钮——1.在线填写《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表单;其中涉及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的社会团体还需上传专项总结报告(格式pdf)。2.全县社会团体上传在换届期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或登记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如实填写举办公益慈善活动情况,并上传和报送《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为持续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其他社会团体不要求提交《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3.全县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上传《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有前置许可审批的执业许可证书正、副本及附页(格式pdf)﹔在换届期审计、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上一年度年检、年度抽查审计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报告以及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

  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要求填报表单、上传电子材料后,若点击“暂存”按钮,可修改数据;若点击“提交”按钮,进入预审,不可修改。预审若反馈“补正”,请及时根据提出的补正要求,对上传的信息补正后,重新“提交”。

  (二)准备年检纸质材料。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网上填报《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并提交数据库后,登记管理机关(有关业务主管单位)通过互联网对各社会组织填报的等材料预审,待提交材料预审通过后,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请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2023年度)》下载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和其他应提交的材料,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监事(长)签字并加盖社会组织印章后,5月20日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出具年检意见。

  (三)纸质材料报送。2024年5月31日前,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向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科报送以下纸质材料:1.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印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2023年度)》(原件一份);2.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原件一份);3.有前置许可的执业许可证书副本及副页(复印件一份);4.有主办、协办、参加国际活动、接收境外捐赠等涉外活动专项工作总结(原件一份);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5.以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年检工作需要,要求提交的有关事项的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6.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附件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会计报表)(电子版一份)。

  四、年度检查的方式和结论

  县民政局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云南省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对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并结合抽查审计、实地检查、日常监管和其他问题线索核实情况,综合研究确定2023年度年检结论。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交年检材料前,对存在的违规事项已经自查自纠、主动先行整改的,年检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年检结论公布后,如发现存在影响当年年检结论情形的,年检结论将予以重新确定。

  (一)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全县各社会团体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或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或已建立党组织但未按规定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3.无特殊情况,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4.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5.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印章备案的;

  6.  2023年度未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7.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8.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9.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或违反规定筹集资金、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1.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2.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3.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4.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5.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6.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7.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8.未完成上年度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19. 抽查审计发现存在违规问题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全县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3年度存在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的;

  2.未按要求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党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

  3.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4.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5.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6.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7.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8.无固定住所或必要活动场所的;

  9.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1.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2.设立分支机构的;

  13.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4.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5.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7.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8.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或者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对问题进行整改的;

  19.负责人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超龄、超届任职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负责人备案的;

  2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四)其他情形。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并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年检信息公开。按照有关信息公示要求,县民政局将参检全县各社会团体、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检信息按照《云南省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暂行办法》要求提取后,将面向社会分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请各社会组织及时关注。

  (六)盖年检章。社会组织应在2024年5月31日前,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到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加盖年检印鉴。逾期未加盖年检印鉴且无正当理由的,视同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处理。

  五、问题咨询及联系方式

  1.业务咨询QQ群(屏边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群):群号:444105563

  2.联系人及电话:杨建强,刘诚; 座机号:3223879

  地址:屏边县玉屏镇卫国路321号(大围山酒店背后)三楼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科(3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