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逾期未报废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公告

文章来源:屏边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4/03/28 20:12 字体:[]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下列机动车(轻型货车、摩托车、低速货车)已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请车辆所有人自公示之日起两个月之内将车辆送交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进行报废注销。为督促机动车所有人履行法定义务,从源头上降低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出行交通安全,屏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以公告形式通知以下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请机动车所有人依法及时履行法定义务,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和车辆号牌。如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一切法律后果由车辆所有人自负,同时屏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依法注销其车辆档案,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公告作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特此公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