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送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文章来源:屏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发布日期:2024/03/26 21:09 字体:[]

  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人因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现将已裁决案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如下,公告期为六十天。公告之日起15日内,交通违法行为人被给予罚款处罚的,可通过“交管12123”手机APP缴纳罚款,或到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或手机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规定罚款额的3%加处滞纳金,加处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金。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屏边苗族自治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满,即为送达,请知悉。本公告发布于“屏边交警微信公众号”官网,发布日期以屏边交警微信公众号发布日期为准。详情可通过屏边交警微信公众号查询。

  违法办联系电话: 0873-3221396

  特此公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03月22日

  附件: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2024年1月《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