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通告

文章来源:屏边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4/13 17:06 字体:[]

  为鼓励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积极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屏边县公安机关即日起受理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主动上交和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按照《屏边县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兑现奖励,同一举报线索举报多个单位的,不重复奖励;对公职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发现的案件线索不予奖励;违法犯罪人员案件侦办期间揭发举报的案件线索,不以本办法予以奖励。公安机关承诺为举报人保密,对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惩。

  举报方式:

  县公安局(屏边县玉屏镇政法服务区)、电话:110

  玉屏派出所(玉屏镇建设路98号)、电话:0873-3221369

  新现派出所(新现镇新现街)、电话:0873-3221023

  新华派出所(新华乡新华街)、电话:0873-3371009

  和平派出所(和平镇和平路)、电话:0873-3341005

  白云派出所(白云乡白云街)、电话:0873-3301059

  湾塘派出所(湾塘乡湾塘街)、电话:0873-3361025

  白河派出所(白河镇白河街)、电话:0873-3381007

 

屏边县公安机关关于群众主动上交抢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抢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金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群众同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枪爆等危险物品主要指枪支(军用枪、民用枪、非制式枪)、弹药(军用子弹、民用子弹)、爆炸物品(炸药、雷管、索类、震源弹、黑火药、TNT等)、易制爆物品(氯酸钾、硝酸钾、硝酸钠、硝酸铵、硫磺、铝粉、高锰酸钾等)、各类炮弹(航弹、地雷、手榴弹、气象火箭弹等)、仿真枪、管制刀具、弩等。

  第三条  各乡镇派出所可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接受群众举报,并向社会广泛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四条  举报人员可向受理公安机关查询查证核实的情况,受理公安机关在不影响案件侦查的情况下应当告知。

  第五条  群众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品奖励标准(主动上交的枪爆物品经查证为群众发现无主、捡拾、清理遗物等情形):

  (一)上交枪支的,军用枪支每支奖励5000元,猎枪、小口径枪等民用枪每支奖励1000元,火药枪、气枪、自制枪、改制枪、射钉器改制枪等非制式枪支每支奖励400元;主动上交子弹的,军用子弹每发奖励5元,其他子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酌情给予奖励。

  (二)上交爆炸物品的,雷管每枚奖励5元,炸药每公斤奖励500元,黑火药、烟火剂每公斤奖励200元,导爆索类每米奖励1元,震源弹、手榴弹、地雷等每枚奖励200元。

  (三)上交剧毒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50元,上交易制爆化学品的每公斤奖励100元。

  (四)上交仿真枪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予以奖励。

  (五)群众发现遗弃的枪爆等危险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予以收缴的,参照前述(一)、(二)、(三)、(四)条进行奖励。

  第六条  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及时兑现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非法持有、走私、制造、私藏、寄递枪支案件,收缴军用枪、猎枪、小口径枪、火药枪、仿制枪、自制枪、改制枪、射钉器改制枪1支或者气枪2支以上的,军用子弹10发、民用子弹50发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二)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制造、私藏、私存、寄递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500克或者黑火药、烟火剂1000克,雷管10枚,导火索、导爆索20米或者手榴弹、地雷1枚以上的,视情给予举报有功人员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三)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破涉枪涉爆重大案件或取缔非法制贩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给予举报有功人员以下奖励:

  1.破获持枪持爆故意伤害、杀人、抢劫、绑架、强奸以及爆炸等重大犯罪案件的,视情给予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奖励。

  2.查破走私、制造、买卖、储存、运输、寄递等涉枪涉爆重大案件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奖励。

  3.取缔非法制贩改制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窝点的,视情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奖励。

  4.破获私藏、私存爆炸物品案件,收缴炸药、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雷管、导火索、导爆索、手榴弹、地雷等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5.查禁、取缔非法制贩管制刀具、弩等管制物品和仿真枪窝点的,视情给予5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6.收缴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的,视情给予200元至10000元以下奖励。

  对特别重大的查实案件,可根据经济条件以及涉枪涉爆问题程度酌情进行奖励,不受奖励上限的限制。

  第七条  举报人可采取当面举报、信函、电话等方式进行举报。各地公安机关应向社会公开公布举报受理电话。

  第八条  对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原则上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举报的记录时间为准,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情况的,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奖励金;协商不成的,由负责奖励的公安机关决定。对于补充举报新线索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奖励。对于向两个以上公安机关举报的,由立案侦办的公安机关进行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  群众主动上交的危爆物品和举报线索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十条  屏边县公安局负责重大涉枪涉爆案件举报线索奖励经费的统筹兑现,县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开展所需奖励经费的统筹保障。

  第十一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填写《主动上交枪爆等危险物品和举报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重大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通知当事人领取奖金。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领取奖励,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  全县公安机关要认真受理举报,并及时查证核实。告知举报奖励有关事项,严格登记制度,记录与举报人的联系方式。对实名举报的属地公安机关必须将核查情况进行反馈。同时严格为主动上交人及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的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屏边县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