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公安机关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屏边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4/13 17:04 字体:[]

  第一条  为鼓励群众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有效预防重特大交通事故,规范举报奖励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发生在红河州内的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与奖励工作。

  第三条  全州各级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工作。

  举报人可以通过拨打举报电话、信函、当面、现场等渠道进行举报。

  第四条  全州各县市公安机关应当落实专人负责举报奖励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专职人员,负责举报线索的受理、查办和奖励申报工作。

  第五条  举报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

  (一)举报下列违法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1.驾驶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2.驾驶机动车载客超员5人以上的;

  3.驾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上的;

  4.驾驶校车、危险化学品车辆严重超员、超速的;

  5.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举报下列违法的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1.驾驶机动车载客超员5人以下(不含)的;

  2.驾驶三轮摩托车、农用车、拖拉机、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5人以下(不含)的;

  3.无证驾驶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4.长期无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无证驾驶机动车从事营运活动的。

  (三)举报下列违法的奖励人民币50-200元:

  1.机动车逾期未检验,或者驾驶证逾期未审验、超过有效期的;

  2.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尚不构成犯罪的;

  3.驾驶拼装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4.驾驶机动车长期超载运输的。

  举报其他易造成群死群伤交通事故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可以比照上述标准给予奖励。

  第六条  同一个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人应该提供能基本认定违法事实的图片、视频材料线索,便于调查核实。严禁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人身安全,避免与被举报对象发生冲突。举报人在收集固定证据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伤害或其他损失的,由举报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件、住址和联系电话等详实信息,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第九条  举报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虚假身份信息或者冒名顶替的;

  (二)举报不实或者举报信息不清晰、不明确导致无法查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经被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四)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归案后举报的;

  (五)举报人采用非法手段或者危险方法收集的;

  (六)警察或者辅警举报的;

  (七)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行为负责,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举报,不得故意虚构事实或者恶意举报。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骗取奖励、敲诈被举报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被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组织查处;违法车辆驶离管辖区域的,受理部门要立即通报违法车辆所在区域公安机关协同查处。

  群众举报奖励兑现工作由初次受理核查的县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  被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过询问举报人和涉嫌违法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等认真调查核实,对提供的记录信息严格审核,符合证据要求的,应当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举报违法事项被核实后,30日内完成奖励兑现工作。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后30日内出具身份证明领取奖励金,逾期未领取视为主动放弃。

  第十四条  各县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等信息资料。因泄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依法追究泄密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案件应当建立台账,规范管理。要将查处的违法行为处理结果及时告知举报人。举报人要求回复的,应当回复。

  第十六条  接到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举报反应迟缓或不作为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及客运车辆、货车、校车、危化品车辆等重点车辆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将处理结果抄告违法车辆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所属运输企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公安机关及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确定具体举报奖励的标准、流程后向社会进行通告,做好社会宣传引导工作。

  制定举报奖励兑现方式和具体流程,应当坚持依法、便民、灵活的原则,并推动奖励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红河州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举报人可现场就地拨打110 ,或者拨打以下举报电话进行严重交通违法举报:

  交警支队:0873-3719110

  蒙自市:0873-3723122

  个旧市:0873-2215228

  开远市:0873-7228297

  弥勒市:0873-8883110

  建水县:0873-7610612

  泸西县:0873-6621944

  屏边县:0873-3221396

  石屏县:0873-4859662

  元阳县:0873-5642692

  红河县:0873-4621122

  金平县:0873-5229110

  绿春县:0873-3068099

  河口县:0873-3427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