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021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0-18
信息名称
解读《屏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解读《屏边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处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强调,要“充分利用社会监督力量,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和要求,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审查文件的类型和承办机关。《办法》规定审查文件的类型仅限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承办机关由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或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具体负责。

  (二)完善办理审查申请的程序。《办法》对备案审查机构办理审查申请的程序作出了规定,即备案审查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书面审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视情作出告知补正、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受理审查申请后,及时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求制定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并提供相关材料;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列举不予受理审查申请的情形。《办法》列举了不予受理申请6种情形:建议审查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已经依法向其他有审查权的机关提出审查申请的;备案审查机构就同一内容的审查申请已经作出处理的;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审查建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申请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申请的;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四)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后处理方式。《办法》列举了处理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通知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备案审查机构应当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已经失效或者废止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四、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