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现将《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乡风文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乡风文明建设,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屏边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的乡风文明建设活动。乡风文明建设是以居民为主体,通过宣教创新、文化活化、制度约束、服务供给等方式,将文明理念转化为日常实践,旨在提升居民思想道德水平、改善社会风气、传承优秀文化,促进社会科学、健康、文明、和谐、有序发展。
第三条 乡风文明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遵循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倡导与规范、教育与治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乡风文明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县级财政予以保障,由牵头单位按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全县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由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牵头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及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定职责负责实施。
第六条 县级各部门应当结合挂钩联系工作机制,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条例》及实施办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并应当引导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等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参与乡风文明的宣传、引导与监督。
第三章 建设内容与措施
第七条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履行爱国主义教育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与监督。
(一)定期组织开展爱国主义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统筹运用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传革命历史与英雄事迹,弘扬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文化观,普及国防知识。
(二)指导辖区内中小学校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纳入教育教学计划,结合实际开设相关课程,并组织师生赴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实践教学。
第八条 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创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结合重要节庆及纪念日,组织
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各族群众对中华民族共同体的认同,引导相互尊重风俗习惯与宗教信仰。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将民族团结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推动形成共同行为规范,并及时总结推广创建工作中的典型经验。
(三)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社会工作部、县公安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联动处置机制,依法防范和惩治破坏民族团结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九条 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县教育体育局等负责行业领域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一)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当发挥示范作用,在会议、公务活动、文件及宣传材料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亦不得限制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合法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破坏、诋毁或歪曲民族传统文化及相关文化遗产。
第十条 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弘扬工作,由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协同实施。
(一)系统开展民族传统文化资源调查与研究,建立资源数据库,完善传承人认定培养机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支持传承传播与创新创作。
(二)健全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定期举办传统节庆与民族体育活动,实施文化惠民工程,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供给。
(三)引导社会资本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地方特色文化资源,推动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与文旅深度融合发展。
第十一条 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引领、节约集约、保护耕地的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依职责分工负责。
(一)规范宅基地审批管理,对符合“一户一宅”条件或确需分户且符合标准的申请,以及因规划实施、公共利益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农户,依法予以审批或优先安置。
(二)加强规划与用地监管,依法办理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依法查处非法占用耕地建房、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变相开发建设、违反规划建房等违法行为。
(三)健全监督执法与激励机制,对违规建房行为依法采取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直至拆除等措施;研究制定节约集约用地奖励政策,对遵守规定、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的给予相应激励。
第十二条 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指导监督。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村庄规模合理配备保洁人员,健全村庄保洁机制,定期组织环境卫生整治活动,保持村庄整洁有序。
(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村民开展庭院清扫、房
前屋后整理等集体劳动,培养村民责任意识。
(三)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应当完善以奖代补政策,对成效显著的村(居)民委员会在项目安排、资金补助上予以优先考虑,对表现突出的村民在培训、就业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规范文明行为,倡树文明新风。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各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一)加强禁毒禁赌工作指导,开展常态化宣传教育,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做好涉毒涉赌人员帮教管理。
(二)倡导文明饮酒行为,规范公职人员表率作用,明确共同饮酒人合理注意义务。
(三)推进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各类活动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在休息时段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四)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与家庭文明建设机制,引导诚信经营,倡导优良家风,对严重不文明行为依法实施信用约束。
第十四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所辖村(居)民委员会,在尊重民族风俗、体现村(居)民意愿的基础上,将乡风文明建设要求依法纳入村规民约,并对婚丧喜庆等事宜制定具体约束标准。
前款规定的村规民约及具体标准,应当经民主程序制定,通过村民会议、入户征询等方式听取意见,并依法予以公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村规民约的宣传与引导,推动村(居)民自觉遵守,保障相关规范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婚俗改革,倡导文明婚庆,树立婚事新办、嫁娶从简的现代文明风尚。
公民应当自觉抵制高额彩礼,反对铺张浪费,禁止低俗婚闹及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婚姻索取财物或者干涉他人婚姻自由。
第十六条 深化殡葬改革,倡导文明治丧。由县民政局负责,相关部门协同实施。
(一)倡导厚养薄葬、丧事简办、文明祭扫新风尚,推行节地生态与绿色环保安葬方式,抵制重殓厚葬、封建迷信、铺张攀比等行为。
(二)禁止修建豪华墓、大型墓、“活人墓”及“住宅式”墓地。对违规建墓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依土地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土地原状。
(三)屏边县行政区域范围内死亡人员应当实行火化,但国家规定允许土葬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的土葬习俗应当尊重,自愿火化的他人不得干涉。除交通不便,不便于运输遗体的山村居民外,符合火化的居民遗体一律火化。
(四)规范丧葬用品市场,禁止生产、销售不易降解祭祀用品和超规格墓碑、墓穴构筑物。引导群众采用鲜花祭扫、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祀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
第十七条 各类喜庆活动的规范管理由县委宣传部统筹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一)倡导以家庭为单位简朴办理满月、祝寿、乔迁等喜庆事宜,控制宴请范围、规模及标准,避免铺张浪费及相互攀比。
(二)举办喜庆活动应当遵守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规定,限制燃放时间、地点和数量,鼓励使用环保型替代产品,防止噪声扰民和环境污染。
第十八条 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工作由县妇联负责组织协调,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一)倡导适龄婚育,抵制早婚早育;弘扬孝亲敬老传统,家庭成员应当依法履行抚养、赡养与监护责任。
(二)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得放任或迫使未成年人失学辍学。
(三)禁止家庭暴力及任何形式的家庭歧视、虐待、遗弃行为,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倡导邻里团结互助,构建和谐邻里关系。
(四)建立健全家庭文明建设激励机制,定期评选先进家庭,并对优秀家庭及其成员给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宣传,同时将其荣誉作为评价成员综合素质的参考。
第十九条 倡导科学精神,抵制迷信邪教,由县委政法委、县委宣传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依职责负责。
(一)加强科学普及与无神论教育,利用各类公共文化阵地营造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社会氛围。
(二)依法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规范宗教事务管理。宗教活动应当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宗教、气功等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扰乱社会秩序。
(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犯罪,对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其他屡教不改参与者依法予以处罚或教育转化。
第二十条 网络文明建设工作由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
(一)加强网络法治宣传教育,提升网民素养,引导文明上网,共建清朗网络空间。
(二)落实网络平台内容治理责任,完善信息审核与安全机制,强化重点领域日常监管,依法处置违法不良信息。
(三)健全网络举报奖励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协同公安机关打击网络赌博、网络诈骗等网络犯罪,维护网络秩序。
第四章 支持与参与体系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设与管理由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指导管理。
(一)推动乡(镇)、村(社区)依法成立志愿服务组织,组建专业化志愿服务队伍,规范志愿者注册、服务记录与时长管理,并将志愿精神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志愿服务文化。
(二)协调开展志愿者培训,培育优秀服务项目,鼓励优秀志愿者参与基层治理,对成效显著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激励。
(三)加强志愿服务行为监督,对弄虚作假的依法处理;对管理混乱、服务低效的组织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依法引导注销或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见义勇为工作由县委政法委负责组织协调。
(一)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表彰与奖励应当依规办理。行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线索收集与初步核实;县公安局负责调查取证与事实认定;县人民政府根据认定结果作出表彰决定。
(二)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奖金,落实相应待遇,并对其事迹进行宣传。
第二十三条 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与运行由县委社会工作部负责督促指导。
(一)指导各乡(镇)、村(社区)依法建立健全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推动其规范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
(二)对组织健全、运行规范、作用突出的群众自治组织,可在经费、场所、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三)对组织涣散、未能有效履职或群众评价较差的群众自治组织,由乡(镇)党委、政府指导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可按程序调整负责人或重组组织。
第二十四条 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推进。
(一)统筹推动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运行,保障其理论宣传、思政工作与文明实践综合平台功能。
(二)组织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宣传先进典型事迹,对获得“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等先进典型,按规定开展帮扶礼遇,强化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乡风文明促进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主管,需纳入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范围并强化结果运用;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便于群众使用的举报渠道,相关职能部门对群众举报的不文明行为应及时核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二十六条 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及表现突出的个人,经县委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审核申报,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乡风文明促进工作中,公职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屏边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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