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屏政发〔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对2015年1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3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继续执行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4件

(一)《关于林业“三定”工作中正确解决国家与集体个人之间山林权争议问题的决定》(屏政字〔1982〕55号、红前林〔1982〕20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林业产权流转暂行办法》(屏政发〔2006〕6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木材采伐运输加工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06〕6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四)《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屏政发〔2010〕62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五)《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屏政字〔1999〕37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六)《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08〕26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七)《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三轮摩托车(港田)在县城区行驶的公告》(2005.11.1)。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八)《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饲养犬只管理的通告》(2006.9.27)。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九)《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09〕29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兽药饲料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1〕55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十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7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十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农村居民宅基地及建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屏政发〔2013〕2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十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发〔2007〕4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十四)《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的决定》(屏政发〔2010〕3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件

(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80周岁以上老年人保健长寿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9〕11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屏政办发〔2003〕14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04〕78号)。有效期5年,即自2016年6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屏边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