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其他
  • 索引号
    000014348/2024-01702
  •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屏政规〔2024〕3号
  • 发布日期
    2024-07-10
  • 时效性
    有效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案

  为积极稳妥推进屏边县水利工程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水利工程良性运行、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制定屏边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案。

  一、定价范围

  (一)蓄水工程

  屏边县云洞水库、红旗水库、团坡水库、大绿树水库、营盘水库共1件中型、4件小(1)型水库,总库容为1821.5万m³。

  (二)引水工程

  屏边县县城区抗旱应急工程和屏边县新现镇天然虾青素生产加工基地供水工程2件引水工程。

  (三)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屏边县历年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四)其他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的天然水价格可参照执行。

  二、制定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7号)

  (三)《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

  (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2年第54号)

  (五)《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改革价格〔2021〕1017号)

  (六)《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6〕28号)

  (七)《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81号)

  (八)《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云发改价格〔2021〕676号)

  (九)《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云价成本〔2016〕165号)

  (十)《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云价综合〔2018〕131号)

  三、制定水价原则

  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供水价格达到运行维护成本,同时,结合用水户承受能力和工程良性运行的因素,对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按照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水产养殖等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除农业用水外的其他用水。

  四、制定收费标准

  (一)农业供水价格(不含水资源费)

  粮食作物供水价格:0.1元/立方米;

  经济作物供水价格:0.23元/立方米;

  水产养殖业供水价格:0.36元/立方米。

  (二)非农业用水(不含水资源费)

  生活用水原水供水价格:0.46元/立方米;

  工业用水原水供水价格:0.73元/立方米;

  其他用水供水价格:0.46元/立方米。

  (三)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不含水资源费)

  除向水力发电、生态用水、城乡供水企业供水以外,水利工程向终端用水户直接供水的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根据云南省地方用水定额标准(DB53/T168-2019)在超定额(计划)用水1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20%;10%—30%(含)的部分加价50%;30%—50%(含)的部分加价100%;50%以上的部分加价200%。

  五、价格调整影响分析

  综合考虑水利工程供水、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进行水价调整,建立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让用水价格充分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提高节约意识,引导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十分必要。

  六、保障措施

  (一)水利、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管理,着力降低管网漏损,完善计量设施、强化精准计量,抑制不合理成本支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提高供水效率和效益,降低供水产销差率,切实加大水费收缴力度,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实施超计划、超定额累进加价方式。

  (二)各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供水价格方案,避免因水价调整引发连锁涨价现象,保障供水价格方案平稳实施。

  (三)《屏边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方案》由屏边县人民政府制定。

  七、执行时间

  本方案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