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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屏边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屏政发〔200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根据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红河州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红政发〔2008〕6号)精神,结合我县城市建设规划实际,本着公平、合理、受益与负担结合的原则,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县城规划区内土地等级确定

(一)一级地段确定

东以阿季伍龙树园饭庄、制药厂养熊场、县茶厂、双龙村、坝心村、甘蔗地村沿线相连山脚为界;南以红旗水库堤坝坝脚为界;西以团坡山脚、凹嘎村、白泥田村、撇枝村沿线相连山脚为界;北以大围山天然山泉纯净水厂至零开原纸浆厂大门口为界。

(二)二级地段确定

县城一级地段以外、城市规划修编规划区域以内的土地为二级地段。

二、税额调整

县城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3元;县城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2元。建制镇一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1元;二级地段,适用税额为每平方米0.8元。

三、执行时间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八年四月八日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