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通知
(屏政规〔2022〕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128

  此件公开发布

   

 

   

 

   

 

   

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结合屏边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居住环境中的老鼠、蚊子、苍蝇、蟑螂(简称“四害”)及其它给人体健康带来危害的传染病媒介生物。

  第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病媒生物密度,消除病媒生物孳生地与改造环境相结合的方式,有效防控病媒生物。

  第四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下称爱卫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集中统一活动;

  (四)组织专家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技术指导、效果评估和考核评先;

  (五)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成员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监督管理工作:

  (一)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密度监测和疫情监测,并对各类医疗机构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配合各级爱卫办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职能部门督促食品生产、流通场所和餐饮服务场所、市场(农贸、水产等)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有物业小区、建筑工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生活垃圾转运站和生活垃圾处理厂、市政公厕、市政管井、公园绿地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四)教育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学校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五)农科、林草、水务、交通运输、粮食等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农田、粮库、林区、湖区、水库、水源地、火车站、客运站等相关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七条  县爱卫会应当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除“四害”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县爱卫会的部署,组织辖区单位和村民户统一进行杀灭病媒生物的活动,控制和清除病媒生物的孳生场所,并做好督导检查工作。

  单位和村民户应当积极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并做好以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一)采取堵洞、毒杀或者粘捕等措施灭鼠,控制鼠密度,防止鼠害;

  (二)定期清疏排水管道、沟渠,平整洼地,清除室内外积水,预防控制蚊虫孳生;

  (三)实行垃圾袋装化、垃圾应当有容器装载并加盖和垃圾收集运输密闭化,并做到日产日清;

  (四)完善防蚊、防蝇、防鼠设施,堵鼠洞,填缝补隙以防蟑螂藏匿孳生;

  (五)管好人和禽、畜粪便,粪池、粪缸应当严密封盖,住宅区栽种花木不得施用未经发酵的有机肥;

  (六)及时妥善处理被杀灭的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尸体。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责任制度和工作档案,指定人员或委托病媒生物专业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并接受同级爱卫会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农贸市场、饭店、宾馆、饮食店、食品加工厂、屠宰厂、粮库、医院、客运站、火车站、超市等单位和建筑工地、废品收购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厂等易招致、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应当配置和使用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新城区开发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应当同时规划建设病媒生物防范和杀灭设施。建筑物管线、市政管井和下水道系统应当设置防范病媒生物侵害的设施;农村应当结合改厕、环境改造、垃圾收集和处理等工作,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保障。单位和居民住户平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原则上各自负担;特殊情况(重大疫情、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物业租赁、在建、待建和停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村民户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单位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双方应当签订服务协议。委托方应当支付相应的药品和劳务费用,受委托方应当保证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使用的药物、器械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禁止使用违禁药品。

  第十三条  对具备以下条件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县爱卫办可以建立公示制度,以方便需要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选择:

  (一)有合法资质;

  (二)有完整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操作规程;

  (三)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合格的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要求的经营场所、库房、专用药物与器械;

  (五)收费合理。

  第十四条  县爱卫会应当组织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考评。

  第十五条  各级爱卫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村民户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乡爱卫会及其成员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举报事项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县爱卫办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有责任单位的,要及时责令整改。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拒不参加杀灭病媒生物活动的单位,由各级爱卫会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逾期不改的,由各级爱卫会委托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代为杀灭,其发生的费用由相关单位承担。

  单位病媒生物的密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影响卫生、健康城镇创建工作的,由同级爱卫会或卫生、健康城镇创建指挥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通报,责令限期达到标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屏边县人民政府制定,具体解释工作由屏边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

屏边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