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屏政发〔2016〕3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对2015年1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3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

一、县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6件

(一)《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农业生态环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屏政字〔1991〕64号);

(二)《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区和其它集体林区内砍伐、采集和猎捕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紧急通知》(屏政发〔1993〕54号);

(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木材税收征管及木材运输管理的通知》(屏政发〔1995〕82号);

(四)《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林业改革方案政策的通知》(屏政字〔1996〕54号);

(五)《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的通告》(1999.7.1);

(六)《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加强木材采伐流通管理规定〉的通知》(屏政发〔2002〕73号);

(七)《关于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强化依法治教的决定》(屏政发〔2000〕53号);

(八)《关于印发〈屏边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屏政发〔2001〕37号);

(九)《屏边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发〔2009〕35号);

(十)《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动物产地检疫实施方案〉的通知》(屏政发〔2002〕42号);

(十一)《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制预案〉的通知》(屏政发〔2004〕7号);

(十二)《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安全费用收取及管理使用的通知》(屏政发〔2006〕54号);

(十三)《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屏边苗族自治县土地收储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屏政发〔2007〕1号);

(十四)《关于印发〈屏边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屏政发〔2003〕67号;

(十五)屏边县关于开展矿产秩序规范整治的通告2009.5.25);

(十六)《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屏政发〔2011〕33号)。

二、县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件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屏政办发〔2011〕94号)。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屏边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