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屏政发〔2016〕3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和省、州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县对2015年1月31日前现行有效的3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并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政管理工作的意见》(屏政发〔2003〕45号)的下列条款进行修改:

第三点明确职责中“《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改为“云南省渔业管理条例”。

第四点违法责任中(一)、(二)、(三)、(四)合并修改为(一)毒鱼,电鱼,炸鱼,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擅自进行捕捞,违反捕捞许可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规格进行捕捞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云南省渔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渔政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处罚

第(五)修改为第(二),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修改为第(三)。

本意见自行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6年5月10日

屏边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