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屏政办发〔2016〕14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部门:

《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8日

 

 

 

 

 

 

 

 

 

屏边县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储备粮食和食用植物油(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油账实相符、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油在全县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云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的意见》(云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油,是指县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需平衡,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县人民政府,县级储备粮油的规模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粮食局负责拟定县级储备粮油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油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行政管理,对承储企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及其所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收储、销售、轮换的价格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油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本息的最终偿还责任。

第十一条  贷款发放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局备案。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共同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包含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共同提出意见,下达给承储企业,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油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粮食局和贷款发放银行。

 

第三章  承储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实行委托代理制,相关部门应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委托代理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十七条  选择承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储备粮油的合理布局,有利于储备粮油的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储备粮油管理费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油的条件:

(一)同一库区,完好仓容在150万公斤及以上。

(二)同一库区,完好食用植物油库(罐)容量在1万公斤及以上。

(三)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存粮油等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四)具有符合规定的粮油质量检测设施,具备安全储藏粮油相应的硬件设备。

(五)具有粮食保管、检验、病虫害防治等专业技术人员。

(六)承储企业为法人单位,经营业绩优良,无违法经营记录,财务管理好,严格执行粮食信贷和财务政策。

第十九条  凡具备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任何企业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粮食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与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商议确定后即取得承储资格。

第二十条  承储资格确定后,由县粮食局与承储企业签订县级储备粮油委托承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委托业务不搞终身制,实行委托业务的竞争机制,优胜劣汰。

 

第四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备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油购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和各项管理制度,对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二)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油达到轮换计划规定的等级、数量,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对县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四)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五)对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按规章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县粮食局。

(六)每年对库存储备粮至少进行一次品质指标检测。对检测为不宜储存的储备粮,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向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和贷款发放银行报告。

(七)执行县级储备粮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储备粮出库时必须经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八)县级储备油平时库存量不得少于总储备量的50%,应急时库存量必须达到100%。

第二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收储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委托收购或公开招标采购的办法进行。实行委托收购(销售)的,承储企业必须按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和时间要求,完成收储和销售任务。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虚报、瞒报储备粮油的数量;不得在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换储备粮的品种、变更储备粮的储存地点;不得擅自改变储备粮轮换计划;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油出现质量问题。

(二)不得擅自动用储备粮油。

(三)不得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对外清偿债务。

第二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切实防范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在贷款发放银行开设县级储备粮油专用账户,并接受信贷监管。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

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的乡(镇)政府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对破坏县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查处。

 

第五章  财政、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财务由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县级储备粮油产生的合理费用和利息补贴等由县财政局核定,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解决。费用标准,参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补贴实行垂直拨付管理办法,县财政局根据收储计划计算各项补贴,按季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九条  动、销损益的处理。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或销售发生的价差收益,全部缴入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发生的价差损失,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解决。

第三十条  损失、损耗的处理。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超定额损耗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为保证储备粮油安全,承储企业必须向保险公司对县级储备粮油安全进行投保,保费由县级财政据实补贴承储企业。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成本管理。县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收储价格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必须加强财务管理,正确反映补贴收入。企业收到补贴后,应在财务报表中全额反映并及时归还贷款发放银行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建立县级储备粮油台账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必须按月上报有关台账数据,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等。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价差等财政补贴。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储备粮的轮换以二年为一个储存周期,原则上每年轮换二分之一(以整仓为单位);储备油的轮换以一年为一个储存周期,进行适时轮换,原则上库存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承储企业必须按照确保储备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和节约成本的原则进行轮换。

第三十七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储存年限和质量状况,在每年10月底前向县粮食局报送下年度的轮换意见,县粮食局及时向县政府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轮换方案,县政府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轮换方案后组织相关人员商定轮出价格,再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复后,再由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于年底前联合下达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对达到规定储存年限或经检验已接近品质控制指标不宜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及时提出轮换意见报县粮食局,县粮食局向县政府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轮换方案,由县政府县级储备粮轮换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轮换方案,并根据所确定的轮换方案商定轮出价格后,由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联合行文报请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批准后,再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联合下达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轮换采取同数量、同种类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遵循先出后入保持数量、先入先出保证质量、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空库时间的,必须报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同意。

第三十九条  轮换入库粮食的时机和入库粮源,由承储企业自主确定,轮换入库的粮食数量、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储备粮收储有关规定,承储企业必须在收购年度内完成轮换任务,绝不允许出现陈化粮。

第四十条  县级储备粮油轮换,除在统计报表单独反映外,承储企业要设立储备粮油轮换台账,真实反映储备粮油轮出、轮入情况。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粮食局应当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油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县级储备粮油:

(一)全县或者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由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粮食局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油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

紧急情况下,县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启动应急预案。

在实施过程中,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乡镇政府应当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动用命令。

第四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油动用结束后要及时补库。县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提出补库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补库计划,由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相关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四十七条  县粮食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按规定对所存储备粮油进行品质和卫生指标检验。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储备粮油相关情况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四)调阅县级储备粮油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五)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县粮食局每季度对储备粮油进行一次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储备粮油在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若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应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贷款发放银行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相关问题,应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和承储企业的仓管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第五十条  县审计局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县级储备粮油的财务收支情况实施审计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  承储企业对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检查人员发现的问题、提出的整改要求等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储企业,以便作为承储企业整改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对县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检查,对县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及贷款发放银行;情况极其严重的,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五十三条  承储企业对贷款发放银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必须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九章  行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承储条件的企业承储县级储备粮油资格,或者发现县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的。

(三)发现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储备粮油的情况而又不对其限期整改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五)没有以书面形式指出承储企业存在问题和提出整改要求的。

(六)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五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建议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一)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油数量的。

(二)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储备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储备粮油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储备粮陈化、重大霉变和严重虫害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储备粮油年度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七)以县级储备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八)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九)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

(十一)未按要求建立专人、专仓、专账和台账的,未按规定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的,未按规定时间检测粮油品质影响粮油安全储存的,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情况的。

(十二)没有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的,或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

 

第十章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屏边县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