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497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屏政办发〔2022〕53号
发布日期
2022-12-20
信息名称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实施工作

  《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等相关要求测算,具备科学性、合理性,符合屏边县现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实情。实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屏边县征地工作管理,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屏边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宣传,为补偿标准实施营造良好环境。

  二、准确把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适用范围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具体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补偿标准。

  (一)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二)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无法参照或在征地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的,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三)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相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三、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做好新旧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衔接及有关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制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监督、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贯彻落实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关乎被征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贯彻落实到位,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情况发生。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根据州人民政府公布实施要求,《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2年11月7日起执行。

  附件:1.屏边县建筑物补偿标准

            2.屏边县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屏边县林木补偿标准

            4.屏边县青苗补偿标准

  2022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