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3-00938
信息分类
公示公告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3-04-23
信息名称
屏边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2023年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当前森林草原防火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火时间:2023年4月20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

  二、禁火范围:屏边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区、林地、草地等区域。

  三、禁火期间,除巡护人员外,其他车辆和人员进入林区必须进行登记,依法接受防火检查,遵守防火规定,未经批准禁止组织开展入林团体活动及郊游、登山、踏青等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拒绝检查。

  四、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实行县干部包乡、乡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将责任落实到山头地块并逐级报备。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每天进行调度,发现不到位的,立即启动问责程序。

  五、在全县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烧荒烧炭等野外农事用火。禁止在林区及边缘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六、未经审批,禁止擅自在禁火区域实施切割电焊、开山爆破等涉火涉电作业。

  七、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国家公职人员违反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部门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令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对发生森林草原火灾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或者公安、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0873—3221454。

  九、以上措施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