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

文章来源:屏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2/12/07 19:22 字体:[]

红人社发〔2022〕169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