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人社发〔2022〕169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关于转发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文件的通知》(云人社通〔2022〕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红河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红河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