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0035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事项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01-10
信息名称
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专家管理,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屏边县实际,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575522818@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寄送至,屏边县文化路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邮编661299,并在信封上注明“《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通过电话反馈至屏边苗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32218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20日。

  

  

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决策科学、投向合理、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规范专家库管理,提升政府投资效益和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评审,是指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论证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库,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可参加项目评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源库。

  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经批准后进入专家库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应遵循科学、民主的原则,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应坚持科学、公正,在项目决策与实施的不同阶段,对建设项目进行论证、评估、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及经验优势,促进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决策和高效实施。

  第五条  专家库按专业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具体类别包括:

  (一)建筑工程类:建筑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电气工程、建筑弱电及智能化工程、动力工程、地基基础与土石方工程、预应力混凝土工程、建筑防火工程、建筑节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文物建筑修缮与保护、土建工程造价、消防、电气、通信及弱电等。

  (二)市政公用工程类:城市规划、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供热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燃气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及桥隧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市政工程造价等。

  (三)环境保护工程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废旧物资回收等处理、医用废物处理、空气污染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处理、节水工程、环境损害控制工程、环境监测工程、环境污染治理工程等。

  (四)交通工程类:交通规划、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公路交通机电工程、线路工程、路基工程、路面工程、公路工程地质、交通信息化工程、公路工程造价等。

  (五)水利工程类:水文与水资源工程、工程地质、水工建筑、金属结构及电气机电、水力机械、水利施工、农田水利、水土保持、水库移民、水工工程造价等。

  (六)教育卫生类:校园规划建设工程管理、教学科研设备工程、实验室工程、医院规划建设工程管理、医用设备工程、医院实验室工程等。

  (七)经济业务类:项目投资分析与咨询、定额与造价、工程概预算和决算编制及审核、财务管理、审计、项目稽察等。

第二章  建设与运用

  第六条  专家的产生方式有邀请、单位推荐、个人自荐三种主要方式,需填报屏边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专家申请表。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公正诚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二)原则上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职称水平,年龄原则在65周岁以内,精通专业技术业务,熟悉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技术标准。

  (三)主持或参加过建筑、市政、交通、水利、消防和电力工程等项目的勘察、设计、建设、管理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不良情况。

  (五)上级机关对专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各类技术审查专家按专业需求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主要负责办理专家的入库与退库、运用与管理等。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项目评审的需要,将不定期地开展专家征集活动。

  第十一条 每三年对专家进行一次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最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规程规范。

  (三)专业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身体条件是否满足技术审查工作要求。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情况。

  (五)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按退库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任何一项的。

  (二)存在徇私舞弊,假公济私,弄虚作假,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违反职业道德等行为的。

  (三)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向第三方泄露和公开单位内部资料,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

  (五)个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六)违反其他不适合参加评审工作的规定。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三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

  (一)依法依规进行独立评审和评估,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二)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文件、资料的知情权。

  (三)依法获得劳动报酬、参加培训、自愿退库的权利。

  (四)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一)本着严肃认真、科学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履行职责。

  (二)按时参加技术审查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及时告知。

  (三)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对个人提出的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对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责任,对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单位内部资料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和公开。

  (五)与被审查对象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诉求。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屏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