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1-03176
信息分类
重大决策事项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自然资源局
文号
(第3号)
发布日期
2021-10-12
信息名称
屏边县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报告的公告

  关于《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的听证报告已经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现将听证报告予以公布。需要了解听证会其他有关情况的,可以与成果起草单位屏边县自然资源局联系,最终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以省级批准实施情况为准。

  附:关于《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的听证报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2日

  

《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

屏边苗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10月11日

  一、听证事由

  《屏边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测算成果(草案)》听证会。

  二、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参加人

  (一)听证会时间:2021年9月23日下午14:30—18:00。

  (二)听证会地点:屏边县自然资源局一楼会议室。

  (三)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详见2号公告)

  三、各个方面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听证代表的主要意见及理由归类整理如下:

  (一)建议增加附着物补偿标准

  建议增加茶叶补偿标准,生姜调整至经济作物类进行补偿。

  (二)建议细化附着物补偿类别

  建议细化房屋装饰装修类别、细化桃类作物类别。

  (三)建议结合实际调整果木类生长周期

  建议果木类产前期调整为1-2年、初产期为3-4年、盛产期5-6年,例如调整荔枝产前期为1-3年、初产期为3-6年、盛产期为7-30年、衰产期为31年以上;枇杷初产期为3-4年,盛产期为5-20年。

  (四)建议提高补偿标准

  1.建议提高核桃、八角、砂仁、柚子、荔枝、枇杷等林果木类盛产期补偿标准。核桃盛产期按照1000-2000元/株进行补偿;八角盛产期按照630-720元/株进行补偿;药砂仁盛产期按照5000元/亩进行补偿;柚子盛产期按照300元/株进行补偿;“妃子笑”荔枝盛产期按照50公斤/棵产量测算补偿;枇杷盛产期按照600元/株进行补偿。

  2.建议柿子初产期按照400元/株进行补偿。

  3.建议柏木、桦木参照红豆杉补偿标准提高标准进行补偿。

  4.建议饮水池按照700元/立方米进行补偿。

  (五)建议调整果木类种植密度

  建议调整柿子等果木类种植密度,其中柿子调整为60棵/亩;桃类调整为200-240株/亩。

  四、决策发言人的主要意见及理由

  决策发言人结合草案制定的政策和相关依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作出了如下回复:

  一是根据《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技术指南(试行稿)》要求,该草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后有效期至少为3年,省自然资源厅建议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中草药材和林木不再纳入此次制定范围,实际征地工作中涉及时由行业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制定标准或者由第三方机构评估后进行补偿,此次补偿标准不涉及价格波动较大的中草药材和林木补偿标准。

  二是根据“宜粗不易细”的制定原则,为了今后征地工作的需要,林果木分类较细的类别不再细化分类,具体到每个项目制定具体征地补偿标准时参照相类似作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者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三是此次补偿价格作为保护价,若遇到市场波动价格较大的,可以结合市场价格进行标准调整。

  四是林果木种植密度确定和生长周期划分主要参照《云南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操作细则》《2013年修订》技术规范,并结合县城规划区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制定情况进行确定种植密度和划分生长周期。为避免出现超规范种植、高密度种植套取补偿费用情况,种植密度主要以种植规范为依据,建议不再调整作物种植密度。土壤肥力、管理技术较好的作物生长比一般作物生长较快,在实际补偿中可以结合实际挂果和生长情况进行周期划分。

  五、听证会评议情况和听证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根据各代表提出的建议,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进行听证评议,并征求了县属部门意见,对代表提出的合理性建议予以采纳;对于不合理的建议予以解释回复,具体如下:

  (一)同意采纳的建议及处理方式如下

  1.增加茶叶补偿标准。茶叶按照生产周期划分为幼苗期(幼苗期指1-2年)、初产期(初产期指3-5年)、盛产期(初产期指3-5年),按照单株和双株方式进行补偿。单株幼苗期补偿标准为700元/亩、初产期补偿标准为1400元/亩、盛果期补偿标准为2800元/亩。双株幼苗期补偿标准为1400元/亩、初产期补偿标准为2800元/亩、盛果期补偿标准为5600元/亩。

  2.生姜调整为经济作物类,按照3000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二)不予采纳的建议,解释回复情况如下

  1.由于建筑物装修装饰所用的各类材料价格不同,同时建筑物及装修装饰客观存在成新率等因素,房屋建筑装修装饰不再纳入此次制定范围,在具体项目中进行市场评估后补偿。

  2.根据“宜粗不易细”的制定原则,为了以后实际征地工作需要,林果木分类较细的类别不再细化到每一个具体类别,制定具体项目征地补偿标准时,参照相类似作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或者征求职能部门意见后制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此次制定工作中不再细化桃类等作物类别。

  3.土壤肥力较好、管理技术较好的作物生产长势较快,在实际补偿时可以结合实际挂果和生长情况进行周期划分,此次制定方案中的生产周期主要是参照作物平均周期计算。

  4.此次测算成果是在原征地补偿标准基础上进行分析测算,并充分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属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意见,原则上不再单独调整具体作物的补偿标准,若以后实际征地过程中遇到市场价格偏高于制定标准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测算或评估后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