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8/2022-0331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屏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发布日期
2022-11-29
信息名称
解读《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为建立决策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位文件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各部门职责,加强和规范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制定出台了《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规定》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规定》内容作出如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屏边县县内最低海拔154米、最高海拔2590米,境内生态环境优越,立体气候明显,2021年年平均气温17.1℃,总降雨量1671.1毫米,年平均相对湿度89%,年总日照1288.3小时,地理环境适宜“四害”(鼠、蟑螂、蚊、蝇)等病媒生物繁殖生长。目前,我县在病媒生物的预防控制、经营服务、检查监督等方面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造成各单位预防控制责任不明确、经费不足等问题,使得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无法达到国家标准。由于国家卫生县必须具有本县爱国卫生工作规定,且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指标必须四项达标。屏边县于2013年创建为国家卫生县,2016年,2019年顺利通过国家卫生县复审,成功创建“灭鼠先进县城”“灭蟑先进城区”,为规范有序开展新时期爱国卫生运动下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不断促进我县“四害”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谋控制水平C级标准,结合屏边实际,特制定《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

  二、主要特点

  《屏边县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制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根据《规定》的工作需要,对工作对象、工作内容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工作对象:屏边县范围内对各乡镇、各部门、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等的单位和个人。

  (二)工作内容: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水务局、县爱卫办、各乡镇人民政府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职责及辖区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22条,内容涵盖了工作目的、工作原则方针、部门职责、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等多个方面,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及依据。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全国爱卫会《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病媒生物的定义。为对病媒生物的概念和内涵作准确的界定,《规定》根据全国爱卫会、卫生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表述,规定:“本办法所称病媒生物指传播人类疾病和威胁人类健康的鼠类和蚊、蝇、蟑螂四种生物”。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原则、方针。阐明了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单位负责和全民参与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遵循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

  (四)阐述本县行政区域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县爱卫会工作职责。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县爱卫会及其成员部门的职责。为明确包保责任,形成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协调有序、齐抓共管的机制,《规定》对县爱卫会、各成员部门、个体工商户、居民户的职责作了明确的规定;《规定》明确了县爱卫会、卫健部门、卫健部门、住建部门、农科部门、教体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交运部门、水利部门、林草部门、疾控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部门的职责及分工。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保障。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将公共环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经费列入财政保障,单位和居民住户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各自负担。特殊情况(重大疫情、重大活动)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负担。物业租赁、在建、待建和停建工地等其他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费用,由其管理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担。

  (七)病媒生物防制的措施和要求。对场所、部门、专业病媒生物防制机构就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提出了明确治理标准、措施和技术要求。

  (八)考核评估。鼓励和支持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的研究,鼓励和支持推广应用先进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方法和药械。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九)检查监督。各级爱卫会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建立举报制度,县爱卫办要组织专业机构对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效果进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要责令相关单位及时整改。

  (十)说明了违反本《规定》的处理及《规定》实施日期。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通报整改。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规定》的出台,将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实现屏边县病媒生物防制管理职能、程序、责任法定化,以及为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各负其责、科学履职、提高管理能力提供依据,是我县规范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提升病媒生物防制管理水平的重要遵循,对确保病媒生物防制“四害”密度水平不断降低,减少传染病传播,保障广大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相关政策的查阅途径

  可以通过屏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