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领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按照防大汛、抗大旱的相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和《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防汛抗洪、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减灾、抗旱减灾负有总体责任。为贯彻落实防汛抗洪、抗旱减灾工作责任制度,切实做好我县2023年防汛抗旱工作,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现将县级和乡镇防汛抗旱、江河防汛、水库防汛、已建中型和小(1)型、小(2)型水库防汛责任人、山洪灾害防御责任人和河道采砂责任人名单向社会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监督电话:0873-3222275、3222829(传真)。